【案情经过】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案外人杨XX所有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25年5月31日6时许,被告张X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某路某路口与杨XX驾驶的上述车辆发生碰撞。经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XX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1800余元。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维修款1800余元。随后,杨XX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已取得赔款部分向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理赔完毕后,因向被告追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垫付的修车款18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及被告张X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如何认定。原告主张其已依约支付理赔款,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作为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未到庭答辩及质证。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维修发票、赔款通知书及索赔权转让书等证据,确认原告已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张X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对案外人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赔偿金额按原告已赔金额1800余元的70%计算,即1200余元。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理赔款1200余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余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