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承保了案外人王X癸所有的某AXXXXX号车辆的车损险。2022年5月16日,王X乙超速驾驶某BXXXXX号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高X庚超速驾驶的某AXXXXX号车辆相撞,后又与王X辛驾驶的某CXXXXX号车辆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及三车损坏。交警认定王X乙负主要责任,高X庚负次要责任。某AXXXXX号车辆全损,经生效判决确认车辆损失为3.1万余元。原告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依约向王X癸全额赔付了3.1万余元车损险,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王X乙负主责且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原告遂起诉王X乙及承保其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要求给付垫付的修车款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二是车辆损失数额的认定及各方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王X乙辩称,案涉车辆已报废处理且残值已获赔偿,原告在事隔两年半后主张代位求偿无事实依据。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辩称,其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车主赔付两千元,不应再次赔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案涉车辆损失经生效判决确认为3.1万余元,扣除某财产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已赔付的两千元,剩余损失为2.9万余元。因王X乙负主要责任且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法院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车辆损失1.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X乙负担一百四十元,原告负担三十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