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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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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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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刘律师精准梳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判决书及理赔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基础。其次,针对被告关于“车辆已报废且获赔”的抗辩,刘律师敏锐抓住生效判决已确认损失金额这一核心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无理主张。最后,在庭审中,刘律师清晰阐释了交强险赔付与商业险代位求偿的法律关系,成功促使法院支持我方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承保了案外人王X癸所有的某AXXXXX号车辆的车损险。2022年5月16日,王X乙超速驾驶某BXXXXX号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高X庚超速驾驶的某AXXXXX号车辆相撞,后又与王X辛驾驶的某CXXXXX号车辆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及三车损坏。交警认定王X乙负主要责任,高X庚负次要责任。某AXXXXX号车辆全损,经生效判决确认车辆损失为3.1万余元。原告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依约向王X癸全额赔付了3.1万余元车损险,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王X乙负主责且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原告遂起诉王X乙及承保其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要求给付垫付的修车款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二是车辆损失数额的认定及各方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王X乙辩称,案涉车辆已报废处理且残值已获赔偿,原告在事隔两年半后主张代位求偿无事实依据。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辩称,其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车主赔付两千元,不应再次赔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案涉车辆损失经生效判决确认为3.1万余元,扣除某财产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已赔付的两千元,剩余损失为2.9万余元。因王X乙负主要责任且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法院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车辆损失1.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X乙负担一百四十元,原告负担三十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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