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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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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在二审中精准识别一审判决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上的遗漏,敏锐指出未乘以伤残系数的法律适用错误。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与证据组织,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计算错误,为当事人核减了九万余元的不合理赔付。其出色的庭审表现与专业判断,有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孙XX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与孙XX驾驶的牵引车及孙XX驾驶的轿车相撞受伤,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交警认定孙XX、孙XX负同等责任。孙XX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43.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孙XX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39.2万余元,判令某保险公司沈阳XX公司(刘莹律师代理)与某保险公司安阳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沈阳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孙XX误工费11.7万余元缺乏依据,且被扶养人生活费25.7万余元未考虑伤残比例,不服金额达18.7万余元,遂委托刘莹律师提起上诉。安阳XX公司亦提起上诉,主张孙XX作为投保人不应获本车交强险赔偿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项:

其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沈阳XX公司主张孙XX作为个体经营者,未提供纳税及流水记录,一审按制造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无据;孙XX则辩称其作为某加工厂负责人,应参照制造业标准。

其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沈阳XX公司指出一审判决25.7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未乘以伤残系数,属于计算错误;孙XX则坚持原审认定正确。此外,安阳XX公司对交强险赔付对象及多项费用计算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X从事木削加工属制造业,一审参照该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但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未考虑孙XX的伤残系数直接全额计算,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纠正为16.5万余元。对于安阳XX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认定孙XX在事故瞬间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故驳回其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改判,支持了沈阳XX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将其商业险赔付金额调整为45.1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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