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孙XX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与孙XX驾驶的牵引车及孙XX驾驶的轿车相撞受伤,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交警认定孙XX、孙XX负同等责任。孙XX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43.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孙XX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39.2万余元,判令某保险公司沈阳XX公司(刘莹律师代理)与某保险公司安阳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沈阳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孙XX误工费11.7万余元缺乏依据,且被扶养人生活费25.7万余元未考虑伤残比例,不服金额达18.7万余元,遂委托刘莹律师提起上诉。安阳XX公司亦提起上诉,主张孙XX作为投保人不应获本车交强险赔偿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项:
其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沈阳XX公司主张孙XX作为个体经营者,未提供纳税及流水记录,一审按制造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无据;孙XX则辩称其作为某加工厂负责人,应参照制造业标准。
其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沈阳XX公司指出一审判决25.7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未乘以伤残系数,属于计算错误;孙XX则坚持原审认定正确。此外,安阳XX公司对交强险赔付对象及多项费用计算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X从事木削加工属制造业,一审参照该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但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未考虑孙XX的伤残系数直接全额计算,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纠正为16.5万余元。对于安阳XX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认定孙XX在事故瞬间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故驳回其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改判,支持了沈阳XX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将其商业险赔付金额调整为45.1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