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审原告刘XX、刘某乙系死者吴X的合法继承人。2023年10月19日,贾X甲超速驾驶某公司甲的重型厢式货车,与康X甲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吕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吴X)发生事故,致吕X和吴X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贾X甲负主要责任,康X甲负次要责任。肇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某公司丙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在某公司乙投保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88万余元、丧葬费4.7万余元等共计9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某公司丙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某公司甲赔偿2.7万余元,驳回对某公司乙的诉讼请求。某公司甲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公司乙应否承担涉案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责任;二是一审诉讼费是否应由某公司甲承担。某公司甲主张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某公司乙应理赔,且诉讼费应由实际车主贾X甲承担。某公司乙答辩称,案涉车辆事发时为空车,未处于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附加险保险责任限定为“货物运输过程中”,事发时肇事车辆为空车状态,未运输货物,故某公司乙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诉讼费,机动车挂靠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被挂靠人即某公司甲,一审判令其承担诉讼费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某公司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