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X于2008年受时任某村委会主任时某甲委托,为某镇某村治理土地,负责找人和车辆及加油,约定按工时结算,每小时200元。原告共计工作400余小时,产生机耕费8万余元。2009年春,某村委会以原告之子宋XX的烟田承包费2.8万余元抵顶部分款项后,剩余5.1万余元未支付。时任村会计王XX出具了欠据,并将该笔款项计入村委会往来账目。此后,原告连X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但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原告遂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原告主张的劳务欠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二是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2009年前村里并未治理土地,此事纯属原告虚构,且当年村主任系原告之子,存在利害关系,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均无相关记载。此外,被告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报酬应即时结清,原告在出具欠条后长达10余年间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被告的抗辩,刘莹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提交了欠据、收款收据、原村党支部书记白X甲及村会计王XX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村委会往来明细账等关键证据,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且欠款事实清楚、账目明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治理土地,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治理后,经结算尚欠机耕费5.1万余元,有欠据及往来账目佐证,被告应及时给付。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原村党支部书记证明材料及法院核实情况,结合账目记载,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索要欠款,故对被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虚构事实的抗辩,被告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给付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XX机耕费5.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