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车行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对租金数额的无理抗辩,刘律师精准把握“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向法庭提交了带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书面租赁合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击破被告的虚假陈述。同时,刘律师在诉前充分梳理租赁事实与催款经过,诉讼请求明确合理,庭审中逻辑严密、法理清晰,有效引导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帮助原告全额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车行经营者范X委托刘莹律师提起诉讼。2018年10月5日,被告隋X在原告处租用某AXXXXX号雅阁牌轿车一辆,双方自愿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约定,租车期限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还车,共计用车14个月,租金标准为每月七千余元,合计总租金为9万余元,承租方处有被告隋X的亲笔签名。租赁期满到期后,原告依X将车辆取回,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然而,被告隋X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租金9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隋X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当时确实签订了租赁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车辆产生违章。其承认租车及没有给付租车费用的事实,但抗辩称租金数额并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当时双方并没有说具体数额,且表示自己现在无力支付该笔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以及被告应当支付的租金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

庭审中,被告隋X对与原告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以及未支付租金的事实均无异议,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存在。但被告对租金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主张当时未约定具体数额,租金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针对这一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原件,合同上清晰载明了租期、每月七千余元的租金标准以及合计9万余元的总租金,且有被告的签名确认。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虽对租金数额提出反驳,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被告提出租车费用没有这么多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立即给付租金,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全力支持。

综上,某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隋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某车行租金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隋X承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莹律师
刘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莹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刘莹律师
12109202****9253 执业认证
  •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文化路26—20B号楼—3门,刘莹律师电话:18341850801 (微信同号)
刘莹律师是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着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法律尊严,每一次的委托都会深挖案件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执...
  • 183 4185 0801
  • 183418508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