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车行经营者范X委托刘莹律师提起诉讼。2018年10月5日,被告隋X在原告处租用某AXXXXX号雅阁牌轿车一辆,双方自愿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约定,租车期限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还车,共计用车14个月,租金标准为每月七千余元,合计总租金为9万余元,承租方处有被告隋X的亲笔签名。租赁期满到期后,原告依X将车辆取回,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然而,被告隋X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租金9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隋X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当时确实签订了租赁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车辆产生违章。其承认租车及没有给付租车费用的事实,但抗辩称租金数额并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当时双方并没有说具体数额,且表示自己现在无力支付该笔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以及被告应当支付的租金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
庭审中,被告隋X对与原告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以及未支付租金的事实均无异议,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存在。但被告对租金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主张当时未约定具体数额,租金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针对这一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原件,合同上清晰载明了租期、每月七千余元的租金标准以及合计9万余元的总租金,且有被告的签名确认。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虽对租金数额提出反驳,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被告提出租车费用没有这么多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立即给付租金,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全力支持。
综上,某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隋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某车行租金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隋X承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