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原系夫妻关系。某县人民法院曾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某法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定某JXXXXX号某品牌白色轿车归原告黄XX所有。该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后被拖走。原告诉称,因车辆剩余车贷3万余元,被告拒不付清,导致车辆被银行收走扣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清车贷并配合过户,被告拒绝沟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将涉案轿车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还清剩余车款3万余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XX委托刘莹律师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求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第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车辆剩余贷款3万余元的诉求是否应在本案中审理。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前案判决义务,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代理人刘莹律师则从程序法角度指出,原告诉求涉及既判力及诉讼程序的适用问题,不应作为新案受理。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车辆过户请求,前案民事判决书已明确判决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本案诉求与前案判决结果重复。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的程序。关于偿还车贷请求,该笔贷款应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前案已审结,如有遗漏应通过再审途径解决。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不予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