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贾XX与被告王XX系南北相邻的农户。1998年,双方将各自的口粮田进行互换。互换后,被告王XX在互换后的口粮田四周垒X围墙,并在外围种植树木。2021年5月初,被告王XX以树木遮挡阳光影响农作物生长为由,未经原告贾XX同意,私自将地块换回并重新耕种。原告贾XX多次协商无果后,亦在原口粮田上进行耕种。然而,被告王XX当初垒X的围墙及种植的树木对原告贾XX正常经营土地造成了影响。为此,原告贾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清除位于原告口粮田四周的围墙和树木,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XX辩称,围墙和树木均在其自家地块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XX在自家地块内垒X的围墙及种植的树木是否对原告贾XX的土地经营构成了妨害,是否应当予以拆除和清除。
刘莹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被告王XX主张围墙和树木位于其自家地块内,但经法院现场勘查查明,被告家土地在北面,其在与原告家地块相邻处垒X的围墙,客观上给原告经营土地带来了不便,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而关于树木,因案涉地块位于树木南面,结合当地自然状况,该树木并不能遮挡原告家土地的阳光。因此,被告垒X的围墙构成了实质性的妨害,而树木并未造成遮挡阳光的妨害。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XX虽在自家地块内垒墙,但该墙给原告经营土地带来不便,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应当予以拆除。而因树木在案涉地块北面,不能遮挡位于其南面的原告家土地的阳光,故对原告要求清除树木的诉求未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XX排除妨碍,将其垒在案涉地块与原告土地相邻处的围墙拆除,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