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孙X与被告颜X、赵X系同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4日,二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孙X借款现金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此前,原告孙X曾就本金及部分利息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后原告孙X在核算利息时发现,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计算,自2016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共计5年,总利息应为2.7万元。前案诉讼中因计算失误,仅主张了1.2万元利息,漏算了1.5万元。为此,原告孙X再次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高某、刘莹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漏算的利息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孙X主张的漏算利息1.5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否明确及合法有效;第二,前案生效判决是否对本案诉请的利息产生既判力阻却,即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第三,原告本次主张的利息计算期间及具体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原告代理人刘莹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前案判决虽已处理了部分利息,但系因原告单方计算失误导致漏算,原告并未对全部利息的实体权利进行放弃或处分。根据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结合借款实际发生时间及前案认定的事实,原告主张剩余期间的漏算利息1.5万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二被告缺席审理,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前案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一、被告颜X、赵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X欠款利息1.5万元;
二、若二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公告费六百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