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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李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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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某货站在二审期间突击提交十余份新证据试图证明巨额损失,刘莹律师迅速理清法律关系,精准抓住“合同相对性”与“重复赔偿”两大核心抗辩点。她向法庭充分阐明,被上诉人已向车辆所有人赔偿停运损失,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再次主张运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刘莹律师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逐一进行质证,犀利指出其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及形式要件上的重大瑕疵,成功瓦解了对方的证据链。最终助力法院查明事实,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货站经营者乔X甲与案外人房某甲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租用某AXXXXX重型厢式货车。XXXX年X月X日,李X甲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某线某公里处向左连续变更车道转弯时,与正常驾驶的该货车相撞,造成李X甲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李X甲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李X乙负次要责任。某货站起诉李X甲,要求赔偿倒货运费、租车费、交通费、柴油损失等共计1.3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求。某货站不服提起上诉,称因事故导致原车被扣,为维持物流运营被迫前往某市寻找替代车辆,产生各项损失。李X甲在刘莹律师协助下答辩称,其已向车辆所有人房某甲赔偿完毕,某货站基于合同相对性应向房某甲主张权利,且双方涉嫌恶意诉讼。二审中,某货站提交了合伙合同、保险单、情况说明等十余份新证据试图证明损失。

 

【争议焦点】

1. 某货站主张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交通费、柴油损失及倒货运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据是否充分;

2. 某货站作为车辆承租人,在李X甲已向车辆所有人赔偿停运损失的情况下,再次主张运营相关费用是否构成重复赔偿,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3. 某货站与案外人房某甲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X甲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某货站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具体数额及与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某货站主张的36天租车费、交通费、柴油款等,其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关于倒货运费,其提交的某快递公司某分公司出具的发票与事故发生时间相距近两年,且证明材料缺乏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规则,不予支持。综上,某货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货站负担。刘莹律师代理李X甲取得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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