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贺X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2025)某法民初字第21444号)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某法民终第7106号)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向贺X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4.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贺X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某法执第17593号),因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贺X查询工商档案发现,某公司成立于2024年8月,原注册资本150万元,股东为李XX、李XX、谢XX,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2025年5月,某公司决议减资至10万元,由李XX认缴,并于同年7月完成变更登记。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贺X。贺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股东在减资及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
2.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该减资行为对债权人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各股东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且未申请破产,为平衡债权人与股东利益,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李XX作为现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在尚未缴纳的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依法通知债权人。本案债权形成早于减资程序,贺X属于明确债权人。某公司减资时未通知贺X,实则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减资行为对贺X不发生效力。综上,法院判决:李XX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贺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XX在减资15.5万元范围内、李XX在减资25.5万元范围内、谢XX在减资9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