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委托其他辩护律师; 被告人:田XX,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辩护人。
郑XX因吃饭喝酒和被害人发生口角,电话邀约XX到场,田XX动手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二被告人经公安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郑召君律师作为田XX一审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田XX属于从犯,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请求对其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未采纳被害人有过错、系从犯的意见,但采纳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二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1. 郑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实行社区矫正; 2. 田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实行社区矫正。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