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管X诉被告吴X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以(2025)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立案受理。原告管X诉称,被告吴X从事招工工作,2024年2月称可为原告女儿管X甲办理入职XX正式工。原告按约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服务费共计30万元。后被告未能按约提供服务,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25年6月出具欠条,确认欠款30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但到期后仍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吴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查明,2024年2月,某公司与管X甲签订《就业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办理XX正式工岗位,服务费34万余元。该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仅有被告吴X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四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共计30万元。因被告未安排工作,原告催要后,被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欠款3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至今未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达成的就业委托服务协议及付款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提供服务,理应全额退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希望通过被告为其女儿介绍XX正式工作并支付30万元,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女儿安排工作支付费用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基于此取得的30万元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出具的欠条亦明确同意返还该款项。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在此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吴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管X30万元;二、驳回原告管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