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高X、蔡X组建微信群,伙同孔X、吴X、达X担任“群主”招揽赌客。期间,高X等人雇佣张某、许X、李某、柴X、杨某、吴X乙等人为“赔付”,利用网络游戏平台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博具体形式为:“赔付”购买游戏房卡后将链接发至群内,赌客进入房间以“二八杠”形式赌博。系统自动生成积分,赌客按1:1比率通过“赔付”结算。“赔付”负责记账并收取每局最大赢家赌资的10%作为“水钱”,其中90%交高X按群主发展人数分配,10%作为工资。涉案赌资共计1149万余元。吴X受雇担任“赔付”,获利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犯罪获利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高X、蔡X为主犯,吴X等“赔付”人员及孔X等“群主”为从犯。吴X辩护人提出,吴X仅受雇提供辅助服务,未参与赌场核心管理与利润分成,系从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高X、蔡X系主犯;吴X等“赔付”人员及孔X等“群主”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吴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吴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