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孙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孔XX; 被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田某某; 被告:某制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李XX。
孙XX向杨XX出借多笔款项,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三方签署协议,约定以房屋租金抵偿案涉借款本息。后续双方就实际借款本金、已归还金额、租金抵扣标准、某制衣公司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产生重大争议。孙XX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杨XX抗辩借款本金已经通过转账及租金抵扣全部清偿完毕。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杨霞律师作为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针对借款本金、委托他人代为还款事实、租金抵扣标准、某制衣公司责任等要点进行抗辩;申请对关键协议签字捺印进行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代为还款事实。法院组织证据交换、质证,传唤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未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结合转账流水、证人证言、三方抵偿协议对全案款项、利息逐一核算。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结合双方结算协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认定案外人代杨XX的转账属于本案还款;参照原租赁合同确定后续实际占用房屋的租金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某制衣公司经营,该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经核算,全部借款本金已经清偿完毕,但仍有部分利息尚未付清。原告主张职业放贷人的抗辩不成立,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
判决内容
1. 杨XX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孙XX支付尚欠借款利息 XXX.78 元; 2. 驳回孙XX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判决分担。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