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河北某小额贷款企业(原告)多年内向某化工制造企业及其关联主体发放多笔借款,发生多轮借贷、展期、部分还款行为。2015 年 3 月,借贷各方对历史多笔债权债务汇总对账,签署两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确认合计四千一百万元债务,由另一家化工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续双方又签署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再次对前述债权予以确认。
借款到期后,化工企业未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委托强小磊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借款化工企业偿还本金四千一百万元及对应利息;担保化工企业、实际控制人房X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本案被告当庭提出核心抗辩:案涉两份合同属于 “倒约”,并未实际新发放四千一百万元贷款;部分金额系砍头息、高息转本金形成,属于违法垒高债务;属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对此不知情,保证人应当免责;不存在人格混同,实际控制人房X不应当承担个人责任;被告还提交巨额还款凭证主张相关款项应当在本案中抵扣债务。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笔旧贷结算、利息转本金效力、借新还旧保证人责任、旧还款是否重复抵扣等多项疑难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案件焦点
对账结算后重新签署的两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效力,历史多笔借款本息结算后形成新债权凭证,应当如何甄别合法本金与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的利息结转部分。
案涉债务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 “借新还旧”,保证人是否知晓该背景,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际控制人房X是否应当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个人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提交的多笔还款,是否已经在其他关联案件中处理,能否于本案再次抵扣本息。
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哪些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庭审中,被告主张案涉四千一百万元并非新发放贷款,是历史本息结转形成,存在高额息转本,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应免责,同时提交巨额还款记录要求抵扣本案债务。
强小磊律师代理原告发表代理意见:第一,全套借款合同、转账流水、借据、展期协议、对账变更协议可以完整印证多年连续借贷事实,案涉两份合同系各方对历史债权债务对账确认,并非凭空新设债务,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则甄别确认合法本息。第二,保证人在签署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时,清楚知晓案涉债务形成背景,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实际控制人房X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被告提交的绝大部分还款发生在本次对账签约之前,部分还款已经在其他关联案件中进行债务抵扣,不能在本案中重复抵扣;另有一笔分红款还款应当优先抵充利息。第四,保全责任保险费属于实现债权必要合理支出,应当由违约被告承担;律师费因缺少支付凭证请求法院依法裁量。
法院对全部历史借贷流水、合同、还款记录逐一核查,对利息结转部分按照法定利率上限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判令借款化工企业偿还本金两千七百余万元,以及合法确认的结转利息一百九十余万元;以两千七百余万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计算对应逾期利息;另偿还利息结转确认的一千零四十余万元(扣减已还五百万元后剩余五百四十余万元,该部分不再重复计息)。
担保化工企业、实际控制人房X对本判决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驳回原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胜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