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高X于2022年5月入职某批发部,主要从事提货、送货、装货和搬运等工作。日常工作由该批发部经营者刘XX及其妻子刘XX通过微信进行管理和安排。高X每月工作27天,工资由最初的四千五百元调整为四千八百元。2024年5月11日,高X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脚部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因某批发部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申请工伤认定,高X无法享受相关待遇。高X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22年5月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批发部辩称高X非工作时受伤,且主张因需男员工已让高X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21日解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的认定。李芝茂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高X受某批发部统一管理,从事的业务属于该批发部组成部分,且按月领取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针对被告关于“非工作时受伤”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抗辩,李律师巧妙运用另案((2025)某法民初字第556号)审理中被告自认的事实,即被告对高X的工资标准、受微信安排、请假需审批等事实均予认可,形成有力反驳。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李律师深度剖析了2024年8月21日刘XX向高X微信转账五百元及“这个事情就结束了”的聊天记录,主张该行为系经营者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高X回复“感谢照顾”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批发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高X的工作内容属其业务范围,且受其统一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工作隶属性,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关于解除时间,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刘XX转账并留言的行为系表达解除劳动关系,高X未异议,视为双方于2024年8月21日协商一致解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高X与某批发部自2022年5月至2024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批发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