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崔X系崔X甲之子,崔X甲系某AXXXXX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于某物流公司。2023年5月29日,崔X甲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附近,车辆靠边掉头过程中,乘车人崔X开副驾驶车门查看路况时,从车上跌落受伤。崔X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七百元。该车辆以某物流公司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郑州XX支公司投保有驾乘人员意外险,包含意外住院津贴、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险种。保单特别约定意外住院津贴每人每天赔偿限额一百元,免赔3天;意外伤害医疗绝对免赔额五百元,绝对免赔率10%。现崔X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郑州XX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事故性质及原因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某保险公司郑州XX支公司辩称原告未及时通知公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认为不属于赔付范畴;二是各项保险金的计算标准,包括住院津贴免赔天数、残疾赔偿金比例、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及免赔率的适用;三是后续诊疗费五千元及鉴定费七百元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四是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报警证明、车辆定位图及病历等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从事故车辆跌落受伤的事实,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采信。关于后续诊疗费,因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郑州XX支公司赔偿原告崔X7.1万余元(含残疾赔偿金5万元、住院津贴两千五百元、医疗费1.8万余元、鉴定费七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