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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纠纷|张文昌代理保险公司应诉,依据保险条款抗辩,成功减赔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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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精准把握保险合同条款与理赔规则。针对原告主张的后续诊疗费,张律师依据条款中“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约定成功抗辩,为客户减损五千元。在医疗费理算中,严格主张扣除绝对免赔额及10%免赔率,确保计算符合合同。面对原告未及时报案的瑕疵,张律师通过客观质证还原事实,避免拒赔引发的败诉风险。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严密的逻辑抗辩,有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崔X系崔X甲之子,崔X甲系某AXXXXX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于某物流公司。2023年5月29日,崔X甲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附近,车辆靠边掉头过程中,乘车人崔X开副驾驶车门查看路况时,从车上跌落受伤。崔X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七百元。该车辆以某物流公司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郑州XX支公司投保有驾乘人员意外险,包含意外住院津贴、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险种。保单特别约定意外住院津贴每人每天赔偿限额一百元,免赔3天;意外伤害医疗绝对免赔额五百元,绝对免赔率10%。现崔X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郑州XX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事故性质及原因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某保险公司郑州XX支公司辩称原告未及时通知公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认为不属于赔付范畴;二是各项保险金的计算标准,包括住院津贴免赔天数、残疾赔偿金比例、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及免赔率的适用;三是后续诊疗费五千元及鉴定费七百元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四是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报警证明、车辆定位图及病历等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从事故车辆跌落受伤的事实,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采信。关于后续诊疗费,因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郑州XX支公司赔偿原告崔X7.1万余元(含残疾赔偿金5万元、住院津贴两千五百元、医疗费1.8万余元、鉴定费七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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