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曾XX与死者吴X乙系朋友关系。吴X乙因在某省承包煤矿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曾XX借款10万元,后又陆续借款2万元,共计1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吴X乙归还1万元。2017年2月28日,经双方结算,吴X乙确认欠曾XX本息共计26.2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款凭据。后吴X乙因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此前,某法院已作出(2022)某法民特字第XX号民事判决,指定被告某村委会为吴X乙的遗产管理人。曾XX为实现合法债权,要求某村委会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村委会处理吴X乙遗产以清偿借款26.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曾XX的债权人地位是否确立,以及涉案借款事实与金额是否真实。被告某村委会辩称,本案为遗产管理纠纷,曾XX的债权需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后才能确立债权人地位;曾XX应直接申报债权或另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某村委会认为曾XX仅提供借条,不足以证明吴X乙欠款26.2万元的事实及款项构成。
针对上述争议,曾XX提交了借条、注销户口证明及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某村委会对借条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查明事实,法院庭后向案外人李XX、谢XX进行调查笔录,二人均明确证实吴X乙曾向曾XX借款12万元,且谢XX证实吴X乙曾向其借款1万元用于归还曾XX。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案外人调查笔录、借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法院对借款12万元及结算确认欠款26.2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吴X乙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某村委会作为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履行吴X乙遗产管理人职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实际管理的吴X乙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曾XX借款本息26.2万元。案件受理费两千六百余元,由某村委会在其实际管理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