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宋XX,法定代理人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房XX、蒋XX律师; 被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文某某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黄XX、茗X某某公司,各第三人均委托相应诉讼代理人。
因第三人茗X某某公司等未履行生效裁判金钱给付义务,法院查封茗X某某公司名下 17 套房产。原告主张,案涉房产系以股权回购款抵扣购房款取得,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备案、实际占有房屋,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解除查封、停止执行该批房产。被告抗辩本案属于关联交易,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唐新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围绕交易背景、款项支付、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方向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法庭对全部证据予以审查,重点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股权回购、以物抵债效力、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等争议焦点作出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并未过户至原告名下。案涉购房款来源于公司股权回购抵债,该股权回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回购法定情形,交易未通知债权人,削弱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告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不满足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无权排除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适用法条
《民法典》、《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宋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