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曾X诉称,其家庭于1997年取得案涉“下园”地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0.4亩,四至明确。被告何XX于2013年口头借用该地块种菜,承诺收获后归还,但随后擅自种植槟榔并长期占有。原告多次向村委会及司法所反映,被告均拒绝返还。原告主张,因原权证登记面积与实地不符且缺少合同备案,其已于2025年与第三人某村民小组重新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将面积更正为1.1756亩。原告据此诉请被告停止侵权、清除附作物并返还土地,并申请对地块进行测绘鉴定。被告何XX委托郑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三人某村民小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土地权属是否已经法定程序确认,以及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虽持有199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该证记载面积仅为0.4亩,与原告主张的实地面积1.1756亩存在显著差异,且原发证机关存档材料中缺少《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虽于2025年与第三人某村民小组就争议地块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变更了面积,但该合同并未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变更后的面积亦未经主管部门确认。被告代理人郑宇律师指出,在权属证书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新合同未经行政确认的情况下,案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争议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属争议,而非单纯的民事侵权纠纷。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虽为返还原物纠纷,但结合原告诉求、证据及鉴定申请,因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且原告新签订的承包合同尚未提交农业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双方争议实质上仍是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确权属人民政府处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曾X的起诉,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