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品牌管理公司系知名校服品牌运营方。被告赵X原系原告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双方签有保密协议。赵X离职后成立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告发现,两被告利用原告客户名单与多家学校达成交易,导致原告客户终止合同。同时,某教育科技公司在XX搜索引擎购买“伊顿纪德”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使搜索该词时其推广链接位居首位,攀附原告商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余元。两被告辩称,客户信息属公开信息,其未购买涉案关键词,未实施侵权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两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二、某教育科技公司在XX竞价排名中购买关键词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构成侵权,两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特定客户名单包含深度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赵X在职期间接触该信息,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向某教育科技公司披露并允许其使用,两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商业秘密。关于关键词搜索行为,某教育科技公司虽未在页面直接展示原告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将原告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利用原告商誉提高网站访问率,挤占原告市场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四年及两年内分别不得披露、使用涉案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