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X乙与宋X甲及某网店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宋X甲委托申X乙加工童装,由某网店提供布料和样板,双方口头约定加工费单价为3.6元。申X乙加工后送至某网店处。申X乙主张共交付加工成品19384件,诉请支付加工费6.9万余元及利息。宋X甲及某网店抗辩称交货数量仅17000件左右,且申X乙加工的产品存在开裂、尺码不对等质量问题,导致其实际经营的关联网店被平台处罚、降级。宋X甲据此反诉要求申X乙赔偿物料成本损失8.6万余元及可得利益损失8.1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申X乙的本诉请求,驳回了宋X甲的反诉请求。宋X甲不服,以网店与其系利益共同体、一审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申X乙交付的加工成品数量及质量如何认定;二是宋X甲主张的网店损失与申X乙的加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针对数量与质量,申X乙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送货数量,符合双方约定的送货规则,而宋X甲以未清点货物为由否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针对因果关系,宋X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联网店受到的平台抽查处置及分销商退货损失,与申X乙的加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针对程序问题,经查一审卷宗,案件确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作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X乙已完成成品加工并送至指定场所,宋X甲在接收、熨烫、包装及售卖前均负有清点和质检义务,但其未在合理检验期内向申X乙提出数量和质量异议。宋X甲上诉称因成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差评等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余元由宋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