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13日,张某甲驾驶某AXXXXX小型汽车在青XX高速行驶时,与马某乙驾驶的某AXXXXX小型汽车追尾。随后,江XX驾驶的某AXXXXX小型汽车、马XX驾驶的某AXXXXX重型货车分别与某AXXXXX相撞,造成四车受损及张某甲受伤。某高速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主要责任,马某乙无责任,江XX与马XX负次要责任。
案涉某AXXXXX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郑X,该车在某保险公司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驾驶人江XX具备合法驾驶资质。事故发生后,郑X委托某鉴定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修复费用及工时费共计5.9万余元,产生评估费五千余元。因理赔未果,郑X委托张国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XXXX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6.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XXXX公司应否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及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
某保险公司XXXX公司辩称,对投保事实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无异议,同意在核实证件合法有效且无免赔情形下赔偿合理损失;但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且不合理,且鉴定费、诉讼费属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同时提出本案系四车碰撞,原告应提供其他侵权人信息以便代位追偿。
张国栋律师指出,案涉车辆损失系经法院诉前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得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施救费有正规发票佐证且数额合理;鉴定费系为查明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虽对鉴定价格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及车辆投保情况有事故认定书及保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某保险公司XXXX公司应依约理赔。关于原告合理损失:维修费5.9万余元有鉴定结论为证,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其过高主张,法院予以确认;施救费两千元有发票为证且数额合理,予以采纳;鉴定费五千余元系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7万余元,未超出承保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X保险理赔款6.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某保险公司XX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