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3月3日晚,冯X甲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及车辆受损。某公安局交管支队某大队认定冯X甲负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李X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眼眶骨折、复视等。经某鉴定所鉴定,李X左眼损伤遗留复视,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X委托张国栋律师诉至某法院,要求冯X甲及其父母冯X乙、张XX赔偿各项损失1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二是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合理。
被告冯X甲、张XX辩称对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对伤残等级不认可,认为鉴定机构未审查关键鉴材,程序存在瑕疵。同时,被告主张其车辆维修费1500元应在本案中抵扣。
张国栋律师针对鉴定异议,协助鉴定机构出具专业复函,明确复视结论系结合法医学检查及临床诊断得出,依据充分。针对误工费,律师组织提交了某超市营业执照、微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李X从事零售业,主张按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计算合法合理。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交了独生子女证明及某派出所户籍信息,证明李X系独生子,其母亲王某甲符合被扶养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鉴定机构针对异议已作明确回复,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法院确认李X各项损失共计18.8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3500元。因冯X甲在侵权时未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判决先以冯X甲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冯X乙、张XX承担。最终判决:冯X甲、冯X乙、张XX赔偿李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5万余元;驳回李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绝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