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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代理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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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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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国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公司违法注销、债权人维权困难的局面,张律师精准锁定清算组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及虚假清算的核心违法点,巧妙运用《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将诉讼策略从普通民间借贷转化为清算责任纠纷,有效突破了公司注销带来的执行障碍。庭审中,针对被告常某甲的笔迹鉴定抗辩,张律师紧抓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股东法定清算义务,有力驳斥了对方逃避债务的企图。同时,通过完整梳理微信催款记录,成功中断诉讼时效,最终为当事人全额挽回23万元经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胡X与被告常XX系亲戚关系。2010年起,常XX因经营某公司资金周转,陆续向胡X借款。2016年8月26日,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胡X借款24万元,约定月利息0.2分,常XX作为法定代表人全程对接。2022年9月22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成立由常XX、常XX组成的清算组,常XX任负责人。清算组明知胡X为已知债权人,却未向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公告。同年11月7日,二被告作出虚假记载“债务0万元”的清算报告,并于11月22日完成公司注销登记。2023年4月20日,常XX通过微信向胡X配偶胡X甲转账1万元,双方同意抵扣本金。剩余借款经多次催告未果,胡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借款本金23万元及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原告胡X是否具备合法债权人主体资格,以及本案起诉是否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其二,被告常XX、常XX作为清算组成员及股东,是否应对胡X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三,被告常XX以清算及注销材料中签名非本人所签、对清算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并免除其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收据及常XX自认,可认定胡X与某公司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胡X系已知债权人。常XX后续还款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诉讼时效。清算组未依法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胡X债权未获清偿,且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清算组成员及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常XX的抗辩,法院指出,清算事由发生时,股东系法定清算义务人。常XX作为股东及监事,应对公司负债及未依法清算的后果有合理预知。虽鉴定证实签名非其本人所写,但工商登记材料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无论实质或形式角度,其均负有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常XX、常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X支付赔偿款23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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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男,1993年出生,现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律师于202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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