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肖XX因某公司在某市某县购买铁矿粉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秦X甲借款共计600万元。原告通过本人、其子秦X乙以及委托某公司,以银行转账和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向被告肖XX及案外人张X支付了上述款项。借款发生后,被告肖XX陆续归还了108万元。2015年11月16日,经双方对账,肖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总计借款600万元,已还108万元,下欠借款金额为492万元。2017年8月30日,原告持借条再次催要,肖XX书面承诺由其负责偿还该借款,并在借条上备注“此款与投资无关,我肖XX负责偿还本金”。因被告方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肖XX及其妻子樊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请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即究竟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作投资关系。被告肖XX抗辩称该款项实为合伙资金,出具借条是因为其答应承担原告的亏损,且巨额借款无利息约定不符合常理。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某公司辩称借条已明确写明“与投资无关”,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第三,涉案债务是否属于肖XX与樊XX的夫妻共同债务。樊XX辩称其对债务不知情,且借款用于公司周转,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肖XX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但其申请的证人证实各方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约定出资比例和风险承担,不符合合伙经营的法定要件,故依法认定双方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次,肖XX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购买铁矿粉的周转资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某公司应与个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最后,肖XX与樊XX夫妻二人共同开办多家公司,存在共同经营管理行为,且公司经济收入与家庭生活混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肖XX与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秦X甲偿还借款本金49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樊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