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1月11日18时许,张XX驾驶某AXXXXX客车与张XX驾驶的某BXXXXX客车在某高速某路段发生追尾,造成乘车人张XX、张XX死亡及原告张XX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XX与张XX负同等责任,张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X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骨折伴骨髓损伤、截瘫等,共计花费医疗费49.3万余元。经鉴定,张XX伤残程度为一级,误工期、护理期均为24个月。张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董X(某AXXXXX客车车主)、张XX、陈X(某BXXXXX客车车主)、张XX及某保险公司运城分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225.8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赔偿责任主体及比例:张XX、张XX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应如何划分赔偿比例;车辆所有人董X、陈X出借车辆,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连带责任。
2. 保险理赔限额分配:因本次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某保险公司运城分公司主张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应由三名受害人分摊,是否应予支持。
3. 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张XX主张的误工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与张XX负同等责任,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董X、陈X作为车辆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基于公平原则,保险限额按1/3比例为张XX预留。法院核定张XX各项损失共计131.2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运城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XX20.3万余元;张XX赔偿张XX40.7万余元;张XX赔偿张XX51.6万余元;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