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11月8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案涉项目为邹平市某土地增减挂钩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由我方当事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施工。案外人李X无劳务分包资质,借用某劳务公司资质,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主体结构及内装饰劳务分包合同》,承揽项目主体劳务施工工作。张X与李X共同参与该劳务分包项目的现场管理。
原告主张,其受三被告共同雇佣,带领钢筋班组在案涉项目从事钢筋捆绑作业。项目部分完工后,经各方核算,总劳务产值731010.15元,扣除相应款项后结余451010.15元。原告称各方已经支付213478元,尚欠人工费、生活费、交通费合计237532.15元。原告持仅有李X签字确认的人工费结算单、工资表作为主要证据,将总承包单位、李X、张X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之前,因劳务工资拖欠问题,多名钢筋工人前往当地信访、人社部门维权。经政府部门核实处理,已经向13名钢筋工发放工资合计213478元,尚有9名工人工资未发放。
庭审过程中,我方代理的总承包单位抗辩,公司已经足额结清案涉钢筋工种全部劳务款项,不存在拖欠劳务报酬情形,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另一被告李X抗辩,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不属于最终结算凭证;被告张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出现关键在先另案判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同一项目钢筋班组劳务纠纷作出生效判决,该案查明案外人公X带领班组从事钢筋捆绑作业,判决由本案原告向公X支付劳务报酬。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与本案原告自述“本人为钢筋班组负责人”的陈述相互矛盾。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核查: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工资表仅有李X个人签字,没有我方总承包单位盖章或者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我方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自身为班组长,但是与另案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冲突;原告提交工资表记载的原告个人工资数额明显不符合常理,又缺少考勤记录、在岗施工佐证材料;生活费、交通费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撑。同时,案涉劳务系李X借用第三方劳务资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或者劳务合同关系。
我方诉讼请求(抗辩意见)
1.我方当事人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已经足额支付案涉钢筋工种全部劳务款项,不存在欠付劳务报酬事实;
2.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工资表仅为李X个人签字,未经我方确认,不能作为向我方主张付款的有效依据;
3.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班组负责人身份,也无法证实欠付人工费、生活费、交通费真实发生,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1元、保全费1708元,合计4139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建设项目下的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将总承包企业列为第一被告,起诉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直接付款责任,案件对于总承包企业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实践中,劳务分包项目下,实际施工班组常常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总承包单位索要劳务报酬。
接受委托代理总承包单位之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完整案件材料,调取企业全部付款凭证、工资发放流水、借款单据、人社部门信访处理材料,固定我方已经履行劳务款项支付义务的证据。庭审中重点抓住两大核心抗辩要点:第一,案涉劳务分包属于个人借用劳务公司资质签约,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务雇佣关系;第二,原告据以起诉的核心证据结算单、工资表仅有实际分包人李X签字,没有总承包单位确认,对我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同时,代理律师检索并举出济南地区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事实与本案原告主张的“班组长身份”直接冲突,以此质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另外针对原告诉请的生活费、交通费,指出原告无任何证据可以佐证该部分损失真实发生。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无权代表班组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欠付劳务报酬证据不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虽然胜诉,但也提示总承包企业在劳务分包管理当中应当加强管控,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考勤管理,规范分包结算签字盖章流程,避免分包人单方出具结算材料给总包企业带来不必要诉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