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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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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汤汪妮律师确立“共同债务认定+车辆差额分割+财产分割请求权”策略:援引《民法典》论证被告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成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司法评估确定车辆价值,以差额分割方式争取到相应车辆补偿款及评估费;全面梳理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数万元债务款项及财产补偿,总计获赔87余万元,全面维护原告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化名)与被告(化名)于2019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离婚后,原告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告名义向银行借款100,000元,被告及案外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该借款用于购买被告名下大众途观汽车。因原告未能按期还款,银行起诉后由案外人代为偿还,案外人又向原告行使追偿权,原告最终支付代偿款110,664.42元及诉讼费1,243.5元,加上离婚后归还的利息2,674.01元,合计114,581.93元。原告委托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汤汪妮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同时分割被告名下大众途观汽车。法院最终支持原告主要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夫妻共同债务款项56,669.22元、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28,350元及评估费2,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1. 案涉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抗辩该债务系原告个人借款,不应由被告承担。汤汪妮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论证被告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

  2. 两辆汽车的财产分割方式: 原、被告名下各有一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离婚后原告已将名下车辆出售,被告名下大众途观汽车仍在使用。汤汪妮律师通过申请司法评估确定离婚时两车价值,主张以价值差额进行分割,法院最终采纳该方案。

  3. 代偿款相关诉讼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外人行使追偿权案件中产生的案件受理费1,243.5元,汤汪妮律师主张由被告承担一半。法院认定该费用系原告未能及时清偿代偿款所产生的费用,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该部分诉请未予支持。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夫妻共同债务的成功认定: 汤汪妮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论证被告作为银行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判决被告承担一半债务56,669.22元。

  2. 车辆价值差额分割的合理方案: 双方离婚时未对两辆汽车进行分割,离婚后原告已将名下车辆出售。汤汪妮律师通过申请司法评估确定大众途观汽车在离婚时的市场价格为156,700元,并结合大众高尔夫汽车购置年份、购置价等因素论证其市场价约为100,000元,以两车价值差额进行分割,最终法院采纳该方案,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款28,350元,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评估费2,000元。

  3. 离婚后债务追偿权的有效主张: 汤汪妮律师成功论证原告离婚后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支出的代偿款及利息,被告应承担一半份额,避免了原告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不公平结果。

  4. 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合理认定: 原、被告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该状态一直存续,法院认定在判决确定之前双方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汤汪妮律师——原告代理人):

汤汪妮律师为原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精准认定+车辆价值差额分割方案+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权有效主张”的综合诉讼策略。在债务认定层面,精准援引《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论证被告以保证人身份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财产分割层面,通过申请司法评估确定离婚时车辆价值,以价值差额分割方式为原告争取到28,350元补偿款及2,000元评估费;在证据层面,全面梳理银行流水、法院判决书、执行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债务清偿及车辆价值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债务款项56,669.22元、财产补偿款28,350元及评估费2,000元,共计87,019.22元,全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向银行所借款项,被告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原告支付的代偿款及利息,被告应承担一半。案涉两辆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离婚时两车价值差额进行分割,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8,350元及评估费2,000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债务款项56,669.22元、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28,350元及评估费2,000元,合计87,019.22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的债务性质认定规则: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 离婚后车辆价值差额分割的裁判思路: 本案确立了离婚后财产分割中车辆价值差额分割的裁判思路——双方名下各有一辆汽车且部分已被处分的情况下,以离婚时两车价值差额进行分割,而非简单地将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这一思路为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车辆分割提供了参考。

  3. 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认定: 本案明确了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的状态一直存续,在判决确定之前双方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 代偿款相关费用的合理界定: 本案明确了因一方未能及时清偿代偿款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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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汤汪妮律师,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婚姻家事团队成员,萧山区法务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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