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陈某甲与李某乙、谢某丙因不当得利纠纷产生争议。为妥善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各方当事人选择通过非诉调解机制解决纠纷。2026年8月25日,经某县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丁某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核心内容如下:第一,李某乙自愿返还陈某甲不当得利款共计15万元。该款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定于2026年9月15日前返还5万元;自2026年10月起至2027年2月止,每月15日前返还2万元。第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议设定了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即若李某乙任意一期逾期未能足额支付,陈某甲有权对剩余未返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第三,陈某甲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达成后,为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于2026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对该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争议焦点】
本案系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并非传统的诉讼审理程序,故本案的审查焦点主要集中于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可执行性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调解协议是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需审查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确认陈某甲、李某乙及谢某丙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协议内容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其二,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法院需审查该不当得利返还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分期履行及违约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执行性。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节点、金额是否明确具体;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在债务人违约时直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明确依据,从而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甲、李某乙、谢某丙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申请人陈某甲与李某乙、谢某丙于2026年8月25日经调解员丁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法院同时指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为债权人陈某甲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