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肖X于2021年11月入职,先后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及工资发放主体存在交替。肖X主张四家关联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办公地点、公章管理、OA系统及人事财务高度混同,其一直为四家公司同时提供劳动。2026年2月肖X离职后,因追讨2022年2月至2026年2月期间的欠付工资13.5万余元未果,遂委托王秀峰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四家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共同抗辩称,各公司系独立法人,不存在混同用工,且肖X主张的2024年11月前的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
1. 四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与混同用工,是否应对肖X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 肖X主张的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欠付工资是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3. 在交叉用工情形下,各用人单位应付的工资金额及计算标准应如何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系统截图、微信工作群记录及公章使用审批等证据,足以认定肖X存在为四被告交叉或同时用工的情形。关于连带责任,因肖X与甲公司、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故不支持连带责任诉求。关于仲裁时效,因关联公司存在交叉用工,仲裁时效应自肖X最终离职之日起算,故未过时效。法院参照肖X离职前平均工资标准核算欠付金额。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肖X欠付工资8.5万余元;乙公司支付欠付工资3.5万余元;驳回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