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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实现 12.8 万余元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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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凭借扎实的金融诉讼专业能力,全面梳理借款、放款、逾期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预判抵押预告登记无法设立抵押权的不利风险,优化诉讼策略,强化保证人连带责任追责。庭审逻辑严谨说理充分,规避部分诉求败诉风险,保障银行债权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XX分行与被告程X、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程X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1.5万元,期限至2023年7月7日,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程X以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程X自2021年8月起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拖欠本金11.3万余元、利息八千余元及罚息六千余元,合计12.8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及罚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程X是否应承担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及罚息的违约责任;二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X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剩余本息。关于优先受偿权,因案涉房屋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尚不符合办理正式权证条件,预告登记虽具有排他效力,但不能直接等同于抵押权设立,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程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3万余元、利息八千余元及罚息六千余元,合计12.8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X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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