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江海龙律师介入,当事人被诉 20 万全额退款责任风险彻底免除
案件简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方当事人被原告起诉,要求与其余多名被告共同承担 20 万元材料款及对应利息的返还责任。原告起诉时,主张我方当事人实际收取涉案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全额退款义务,案件起诉标的本金加利息合计超 20 万元,若败诉我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款项清偿责任。 原告因工程采购事宜对外支付 20 万元材料款项,款项经第三方公司流转后最终流入我方当事人账户,原告据此认为我方当事人属于款项获利方,应当共同承担退款责任,将我方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江海龙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转账流水、沟通聊天记录、庭审证据材料,厘清整个资金流转链条:案涉买卖合同发生在原告与另外一名被告之间,我方当事人仅被他人提供收款账户接收转账,并未参与案涉买卖磋商、履约全过程,没有参与买卖合同订立,也没有与原告形成任何合同法律关系。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重点围绕合同相对性展开抗辩,向法庭说明:我方当事人并非案涉买卖合同交易主体,收款账户系他人指定提供,我方当事人没有向原告收取款项的主观意思;即便账户收到钱款,该款项属于我方当事人与案外人员的内部往来,与本案买卖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仅以收款事实就认定我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买卖合同项下退款义务,其余当事人之间的款项纠纷应当另案处理。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不当得利主张,从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反驳,否定我方当事人的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江海龙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针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 20 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清偿责任,彻底摆脱本案全部债务风险。仅由交易相对方独自承担全额退款付息义务。
办案心得
很多当事人会遇到出借、提供个人收款账户的情形,一旦发生纠纷,极易被一并起诉,被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但并非只要账户收到过涉案资金,就必然要承担还款义务。处理这类案件,核心是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区分账户代收行为和交易主体身份,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不同主体之间多层资金流转,把不同法律关系进行切割。不能简单仅凭资金流入账户就推定账户持有人负有还款义务。
适用场景
1.因出借 / 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代收款项,被卷入买卖、工程款、借贷纠纷被起诉,被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多层转手资金流转,实际未参与交易,但因收款账户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民商事案件。
服务指引
遇到因账户代收资金被起诉的纠纷,不要默认收款就要还钱,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梳理交易背景、资金流向,厘清法律关系,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角度抗辩,避免无端背负巨额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