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为辽宁本地承包户,2005年9月取得约2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用于种植樱桃树果园。2025年3月19日,辖区乡政府下发书面《通知书》,组织人员对案涉果园实施强挖、强占进场施工,过程中还对当事人进行围堵,果园土地与地上果树遭到破坏。
当事人就此强占土地行为向上级机关申请第一次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当事人继续委托京盟律所征拆团队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重新对案件作出处理。市政府重新受理复议案件,当事人请求确认乡政府强挖强占果园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乡政府是否具备法定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资格,能否直接实施占地施工行为;
②乡政府主张属于受上级委托的协助执行行为,该强挖强占行为应当认定为委托行为还是乡政府独立实施的行政行为;
③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下,乡政府实施保护性施工强占土地,是否构成行政违法。
3. 被申请人乡政府答辩抗辩意见
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实施征收,乡政府本身不是征收主体,本次占地施工属于接受上级政府委托,仅属于协助执行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承担;
二是案涉项目用地已经办理征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动迁领导小组开会研究,有权开展保护性施工,占地行为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征收相关法律明确,征地必须完成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之后,才可以依法推进土地移交。本案既没有完成补偿协商,也没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乡政府自行下发通知书、乡动迁领导小组开会决定直接进场强挖果园,属于独立作出占用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能简单归为协助上级执行。即便项目取得用地手续,也不能跳过补偿安置程序直接强占农户承包果园。当事人委托京盟律所征拆团队,请求复议机关确认乡政府强挖强占210亩果园土地的行为违法,为后续国家赔偿程序奠定基础。
二、案件结果
1. 复议机关审理认定:结合辽宁省高院生效行政判决,乡政府属于本次征收项目实际实施单位;在尚未和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程序并未完结的情形下,乡政府自行开会作出施工决定,并且向当事人下发书面通知书,该占地行为属于乡政府独立实施的行政行为;在补偿安置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实施保护性施工强占土地,该行政行为违法;因占地施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备可撤销内容。
2. 复议裁决主文:确认被申请人乡政府强占申请人土地的行为违法。
3. 权利告知:双方当事人不服本次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价值
1. 穿透“协助执行”的外观伪装,锁定乡政府独立行政行为性质
京盟律所征拆团队介入案件时,乡政府一直将自身行为包装成受上级委托的协助执行,意图以此规避自身法律责任。团队仔细梳理全套证据:乡政府自行出具《通知书》、乡动迁领导小组开会形成内部决议、直接组织人员进场强挖果园,全套行为均由乡一级机构主动发起。团队向复议机关、法院重点阐释区分标准:协助执行只是按照上级明确指令落实工作;而本案乡政府主动开会决策、直接向当事人下发书面文书,属于独立作出占用土地的意思表示,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行为法律责任,直接击破“只是协助执行”的核心抗辩,为确认行为违法打下关键事实基础。
2. 紧扣征地法定完整程序,厘清“先补偿后占地”的硬性法律原则
团队完整引用土地管理法规,向办案机关阐明征地法定流程逻辑:即便项目已经办理用地审批、拿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也不等于可以直接侵占农户实际占有使用的承包土地。对于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走完法定程序之后,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收回土地,绝不允许以“保护性施工”为名跳过补偿安置环节直接强挖果园。团队把210亩果园承包合同、果园现状、强挖施工时间线整理完整,证明补偿安置完全没有落实就直接占地,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3. 用好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以在先生效判决约束后续复议审查
本案经历第一次复议败诉之后,团队代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推动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第一次错误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重新处理。团队充分利用该份生效裁判,生效判决已经对乡政府实施主体身份作出司法定性,在后续重新复议阶段,以此作为强有力的在先证据,避免复议机关再次作出同类型错误认定,极大降低二次维权的举证难度,推动复议机关尊重已经生效的司法判断。
4. 全面固定强挖强占完整证据链,夯实违法事实
农户面对政府组织的强制占地,往往不懂得系统留存证据。团队指导当事人系统固定全套证据:土地承包档案材料、果园权属证明、乡政府出具的《通知书》、现场强挖视频照片、乡动迁小组会议线索、前后两次复议材料、一、二审全套诉讼卷宗材料。将书面文书、视听证据、裁判文书相互印证,完整还原乡政府主动决策、下发通知、组织人员实施强挖强占的全过程,全部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支撑,不依赖口头陈述,让办案机关可以清晰看清案件全貌。
5. 层层递进分阶段维权,设计“确认违法+后续国家赔偿”两步维权路径
本案维权周期长,经历两次复议、两轮诉讼。京盟律所征拆团队没有只盯着单一程序,而是做整体维权布局:第一阶段目标优先确认强挖强占行为违法;拿到确认违法的生效文书之后,再正式启动国家赔偿,主张果园土地、果树附着物等全部财产损失。即便占地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无法恢复土地原状,确认违法的文书也是后续申请国家赔偿最核心的前置依据。团队在复议阶段就提前规划好后续赔偿维权路径,做到一案通盘考虑,而不是只处理当下的复议程序。
6. 针对被告抗辩逐项拆解反驳,厘清基层政府权力行使边界
针对乡政府提出的“属于协助上级执行、项目已有用地手续可以保护性施工”两大抗辩理由,团队分层展开反驳:区分委托协助行为与独立行政行为的法律界限;用地审批是项目用地的手续,不等于可以直接剥夺农户现实占有使用的承包经营权;保护性施工不能凌驾于先补偿后占地法定原则之上,不能作为跳过补偿安置的借口。代理意见将法条、事实、在先生效判决三者结合,逻辑闭环完整,有力说服复议机关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
7. 全流程一站式代理,跨复议、诉讼多程序持续跟进案件
从第一次复议失利之后接手,团队全程负责全部法律事务:梳理210亩果园承包全部事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起草行政起诉状,参加一、二审诉讼,二审胜诉之后,继续跟进市政府重新复议阶段的文书撰写、证据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出具。当事人只需要提供承包合同、现场原始素材,不需要学习复杂土地征收法律,不用反复跑各个机关,由团队全程推进多轮法律程序,减轻当事人身心压力。
8. 胜诉之后做好国家赔偿前置规划,防止确认违法之后程序空转
拿到确认强占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不等于财产损失自动得到弥补。胜诉之后,团队向当事人完整讲解后续国家赔偿整套流程,梳理土地、果树、果园经营损失的举证要点,梳理赔偿申请材料清单;预判行政机关拒不受理赔偿申请、压低损失金额等风险,提前准备后续救济路径。确保确认违法的胜诉文书可以真正转化为财产权益,避免出现只确认违法,但是损失得不到实质赔付的程序空转情形。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身处辽宁地区,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京盟律所征拆团队
1. 承包土地、果园、林地,在补偿安置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以保护性施工名义直接强挖、强占土地;
2. 乡镇政府以受上级委托协助征收作为借口,自己下发通知、组织实施占地,拒绝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 项目虽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但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直接进场侵占土地;
4. 前期复议维权失利,经法院判决撤销原复议决定,需要重新开展行政复议维权;
5. 土地已经被强占施工完毕,土地无法恢复原状,需要先确认行为违法,后续推进国家赔偿。
京盟律所征拆团队长期深耕辽宁省农村果园、承包地强占强挖、征收维权案件,精通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擅长区分乡镇政府协助执行和独立行政行为,打破“保护性施工”规避补偿安置的执法套路,通过复议、诉讼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并且通盘规划后续国家赔偿维权,一站式处理土地被乡镇政府违法强占类案件,维护辽宁农户土地、地上附着物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