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郭X于2012年入职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4月,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以郭X考核排名靠后为由,对其作停岗处理,停止派发新任务,仅要求其处理历史积压案件。同年6月,公司要求郭X交接工作并协商离职。因双方未达成一致,郭X自2025年6月4日起未再进行打卡。2025年6月26日,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以郭X长期旷工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郭X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支付赔偿金12.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解除与郭X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主张,郭X连续旷工18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公司规章制度已依法公示,对郭X具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郭X(戴晓龙律师代理)辩称,公司单方停岗并停止派单,实质上剥夺了其提供劳动的基本条件,其未打卡系被动状态,无旷工主观恶意;且公司未发送书面返岗通知,直接解除合同程序违法,处罚程度与过错不相当;公司据以解除的规章制度未有效告知,不具约束力。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X因考核排名靠后被判停岗,公司停止为其安排新工作任务,郭X因此未打卡。其未打卡的原因系用人单位未给其安排工作,本人不存在主观上恶意旷工的故意。客观上,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通知前未通知其返岗。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内蒙古XX需向郭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