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原系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双方因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宜产生分歧。张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陕西XX张加良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35.4万余元。仲裁委依法受理后,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加良律师与某公司代理人某乙、某丙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力求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和平解决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张XX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具体金额的计算标准;第二,张X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及具体数额;第三,若达成调解,款项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的设定。某公司起初对部分诉求金额存在异议,认为不应全额支付。张加良律师通过梳理张XX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向仲裁委及某公司充分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某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某公司正视自身的法律风险。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及双方代理人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一次性解决争议,某公司向张XX支付调解款项共计20万元,该款项不包含此前已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10万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10万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张XX指定某银行某市某路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作为收款账户。
三、张XX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后7日内,撤回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事项的仲裁申请。
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互不追究责任。
五、若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即视为根本违约,张XX有权以24万元减去已支付金额后的余额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