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谢某与侯X丁育有三名子女:侯XX、侯XX、侯XX。两人相继去世后,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谢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其名下两套房产分别由侯XX、侯XX继承,补偿侯XX10万元,其余存款由三人平均分配。谢某去世后,侯XX陆续支取了谢某名下多笔银行存款共计35.1万余元。侯XX、侯XX认为侯XX擅自处理遗产,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存款、理财、社保账户余额及股票等,并主张侯XX支取的款项应作为遗产,且遗嘱中的10万元不应与购房借款混淆,同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及返还集邮册等物品。一审法院判决部分存款归侯XX所有,由其向侯XX、侯XX支付相应份额,驳回其他诉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侯XX在谢某生前及死后支取的存款是否属于遗产,以及侯XX、侯XX主张的利息损失和集邮册等物品应否支持;第二,遗嘱中载明给予侯XX的10万元补偿款,是否已在谢某生前以购房借款形式提前交付,不应在遗产中重复分割;第三,侯XX主张在遗产中扣除其照顾母亲花费的4.6万余元及房租等费用,以及侯XX、侯XX要求将侯XX生前支取的8万余元作为遗产分割,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侯XX在谢某生前支取的款项不属于遗产;录音证据证实遗嘱中的10万元补偿款与侯XX购房借款系同一款项,已提前交付;赡养父母系法定义务,侯XX主张扣除花费不予支持;侯XX、侯XX主张的利息损失及集邮册等物品因证据不足或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