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6月21日,卢X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运营服务主管,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月工资六千余元,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任职期间,某公司未支付卢X2021年8月至11月的工资,未依法缴纳部分月份的社会保险,且拖欠五百余元报销款。2021年11月26日,卢X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通过邮件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协商社保转出等事宜遭拒,卢X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拖欠工资2.7万余元、经济补偿三千余元、竞业限制补偿4.8万余元、报销款、补缴社保及出具解除证明等。某公司辩称工资已结清、系卢X自动离职、竞业限制未启动且无报销事实,但经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及原因认定;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报销款;四是某公司是否应当补缴社会保险并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卢X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26日解除;二、某公司支付卢X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劳动报酬2.6万余元;三、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三千余元;四、某公司为卢X补缴2021年7月至11月的养老保险及7月、11月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五、某公司为卢X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对于卢X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及报销款,因缺乏事实依据及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