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签订《合安高速公路土建五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路基综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成了相关路基综合建设工程。然而,在工程完工后的结算阶段,双方因劳务费用的核算与支付产生严重分歧。被申请人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劳务款项,导致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刘国瑜律师等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42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仲裁费。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2022年7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充分陈述主张并进行质证。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仲裁庭依法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及劳务费结算金额的认定。申请人主张按实际施工量及合同约定计算劳务费,而被申请人对部分工程量和扣款项目提出异议,双方需对账目进行逐一核对。其次,关于款项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申请人要求一次性支付,而被申请人因资金压力主张分期支付,双方需就分期支付的具体节点和金额进行博弈。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若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标准以及申请人在何种条件下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是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关键。通过仲裁庭的释法说理,双方围绕上述焦点逐步缩小分歧,寻求利益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仲裁庭据此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一、被申请人共计支付申请人421万余元;二、针对其中413万余元,被申请人分四期支付:于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7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20万元,2023年12月24日前支付146万余元。若被申请人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就所有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需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支付逾期利息;三、针对剩余8万余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至申请人指定的某银行账户;四、本案仲裁费4万余元,由申请人承担2万元,被申请人承担2万余元。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