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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代理劳动者成功争取待岗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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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证据梳理固定:系统整理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待岗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全套证据,厘清劳动者十余年先后更换两家劳务派遣单位,但实际用工单位不变的用工脉络,锁定劳动关系起止时间、正常出勤工资基数、待岗起始节点等关键事实,夯实仲裁请求事实基础。 2.仲裁请求及时调整:庭审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变化,当庭变更待岗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优化请求金额及计算逻辑,贴合案件客观事实。 3.精准适用劳务派遣专项法律规则:围绕劳务派遣用工特性,援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发表代理意见:①待岗情形下派遣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②劳动者工作岗位、用工主体未发生实质变更,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③区分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法定适用情形,在案件事实框架下最大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程序与权利释明:向当事人释明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厘清不同诉求对应的维权路径,合理管理当事人预期,告知社保维权的行政救济渠道。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动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纠纷。

案情背景:劳动者长期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某重工企业从事岗位工作,先后经历两家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持续存续十余年。后期因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安排,劳动者自某时间点起接到待岗通知,进入待岗状态,不再提供实际在岗劳动。待岗期间,派遣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发放部分待遇,部分月份发放待遇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续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X日期解除。

劳动者认为单位存在待岗工资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阶段劳动者当庭变更待岗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其主要仲裁请求包含:1.补足待岗期间工资差额;2.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要求单位补缴特定时段社会保险;4.由对方承担全部仲裁相关费用。

本案为典型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为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为某重工企业,某人力资源分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①待岗阶段工资应当如何核算,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足工资差额;

②劳动关系解除性质,应当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③社保补缴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

二、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开庭审理,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

1.裁决派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差额近七千元;

2.裁决派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A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四万余元;

3.以上两项合计近五万元,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派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付款义务。

4.劳动者提出的社保补缴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审理(社保补缴属于社保征收行政部门职责,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5.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未获得支持,其余部分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对比说明:劳动者仲裁申请初始诉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高额赔偿金;仲裁庭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不符合违法解除赔偿金适用条件,依法支持法定经济补偿金;同时支持待岗期间工资差额,为当事人取得实质性经济赔付。社保补缴事项因法律程序边界问题仲裁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另行向社保行政部门主张权利。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曾惠媛律师

1.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被用工单位通知待岗、歇岗,待岗期间工资发放过低、少发甚至停发劳动待遇;

2.用人单位出具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对应当拿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工龄是否可以连续计算存在争议;

3.多次更换劳务派遣公司,但工作地点、实际用工单位始终不变,对工龄能否连续计算存在疑问;

4.希望主张补缴社会保险,不清楚劳动仲裁是否受理,不清楚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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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曾惠媛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正式执业。拥有国家级一流法学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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