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包X甲与郝XX在某市市区,冒充某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持天然气检测仪进入居民家中。二人以检测天然气管道等名义,为被害人家中安装天然气报警器,收取四百元左右不等的费用,并开具盖有假公章的收据。通过此方式,先后骗取谢XX等55户居民人民币总计2.1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还45户被骗款。在案件审理阶段,二被告人家属将其余未找到被害人的诈骗案款四千元左右主动交予某法院。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9)XX号起诉书指控二人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与辩护意见的采纳。包X甲的委托辩护人王忠旗律师提出如下量刑意见:一是包X甲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二是包X甲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三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四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同案辩护人提出郝XX作用较轻及诈骗户数认定的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包X甲与郝XX共同实施诈骗,无主从犯之分,且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另外三户被害人情况,故对户数辩护意见不予认可,但对王忠旗律师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包X甲、郝XX冒用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进入居民家中,以检测燃气安全为名安装报警器骗取费用,共计骗取55名受害人2.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包X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郝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所退赃款待判决生效后返还给未领到退款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