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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虎伟律师代理王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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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韩虎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关于车损鉴定过高及残值未扣减的上诉理由,韩律师精准捕捉对方在一审中曾主动申请“不予扣减残值”的关键事实,有力反驳了其前后矛盾的诉求。同时,韩律师对《保险法》关于鉴定费、诉讼费承担主体的法理逻辑进行了严密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间接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的认定。其扎实的证据组织与敏锐的庭审辩论,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7月15日,驾驶员李X驾驶某AXXXXX/某AX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单方撞于道路西侧墙体,致李X摔出车外遭车辆挤压致死,车辆及墙体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登记在王X名下,王X在某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24万余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X产生拖车施救费1.2万余元。诉讼中,经某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车辆损失为10万余元,王X为此支出鉴定费四千余元。因理赔协商未果,王X诉至某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0万余元、施救费八千余元及鉴定费四千余元,共计1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车损鉴定数额过高、未扣减旧件残值,以及诉讼费与鉴定费属间接损失应由投保人承担为由,上诉至某中级法院,请求改判。

 

【争议焦点】

二审审理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损失是否适当,以及车辆旧件残值应否返还;其二,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是否应当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鉴定机构确认的车损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未扣减残值;同时认为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依约应由王X承担。王X在韩虎伟律师的协助下答辩指出,一审鉴定程序合法合规,某保险公司全程参与且曾主动申请不予扣减残值,现主张返还系前后矛盾;此外,鉴定费与诉讼费系查明损失和诉讼产生的必要实际支出,依法应由败诉方承担。

 

【裁判结果】

某中级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为,案涉鉴定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经现场查验及市场询价确定损失,程序合法、意见客观真实,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推翻。关于残值返还,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需同时满足“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双重法定要件,现某保险公司尚未支付赔偿金,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与诉讼费,依据保险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鉴定费系查明损失的实际支出,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某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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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信息概述 韩虎伟律师自执业至今,深耕榆林神木地区法律服务领域13年,现任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榆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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