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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贾波律师代理尤X盗窃案辩护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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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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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首先,贾律师敏锐捕捉到尤某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代的事实,依法为其争取到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次,在量刑辩护中,贾律师围绕初犯、全额退赃、家庭困难等维度展开情理法交融的辩护,有效促使法院采纳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尽管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意见未被采纳,但贾律师客观理性的辩护风格赢得了法庭的认可,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尤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商场负二楼某汽车美容装潢店内,用吸尘器为牌号某AXXXXX的小轿车清洁时,在主驾驶位置下方吸到一根金黄色项链,并将其吸入吸尘器内。待车主离开后,尤X取出项链并占为己有。经某检测中心鉴定,该项链为千足金,价值3.2万余元。案发后,尤X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吴X。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诉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尤X犯盗窃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尤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是否成立。辩护人贾波提出:尤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被害人损失已全部挽回;案发与尤X家庭生活困难有关;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尤X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判处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将饰品放在车内并无过错,故对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尤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退还赃物,其余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劳动合同、辨认笔录、检测评估报告及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某价证刑字(2013)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尤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将赃物退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尤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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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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