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3月,某公司承接某小区施工总承包工程,刘X任项目经理,于X任生产经理。其后,某公司将劳务及泵车租赁分别分包给某公司。2024年1月10日,二被告人为追赶工期,在前置工序未验收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混凝土浇筑。某公司聘请的罗X等人驾驶某AXXXXX泵车进场,违规将支腿架设在人行道地下管沟盖板上。当晚21时许,盖板塌陷致泵车侧翻,砸中正在作业的郭XX、张X及孙某,致郭某、张X死亡,孙某轻伤。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为逃避追责,未按规定上报,封闭现场隐瞒伤情,违反急救原则将被害人另行转运至其他医院,最终致两名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群众报警,相关部门介入。案发后,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事故是否系多因一果,于X的责任占比及过错程度;二是不报安全事故罪中,封锁现场的主观恶性及情节轻重;三是于X是否构成自首及从犯。辩护人提出事故系多重因素叠加,于X责任较小,且封锁现场是为防止再生灾害,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应对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后隐瞒不报并违规转运,情节严重,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于X虽经传唤到案,但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应担责的情况下仍作辩解,否认不报事故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故不成立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于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扣押的二被告人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