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叶X与被告庄X、石X及第三人方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此前,庄X诉石X、叶X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石X偿还庄X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二审撤销了叶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项。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叶X名下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单元某室房屋及某AXXXXX车辆。叶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叶X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于2003年通过《协议书》赠与其个人的财产,且由其母亲方X居住使用。庄X辩称房屋系叶X与石X婚姻存续期间以买卖形式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石X及方X均认可房屋系叶X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叶X与石X的夫妻共同财产,叶X对该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需审查2003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及性质,以及房屋虽以买卖形式过户但实质为赠与的认定,进而判断该房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2003年《协议书》上叶X甲的签名真实。涉案房屋虽以买卖形式过户,但叶X未实际支付对价,实质为父母赠与。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法院判决:一、不得执行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单元某室的房屋;二、确认该房屋归原告叶X所有。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鉴定费1.2万余元,合计2.3万余元由石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