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17年2月起,被告人王X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假冒“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并在其实际经营的某玩具店内进行对外销售。在经营期间,王X向李某销售假冒“小猪佩奇”牌毛绒玩具共计4万余个,涉案销售金额高达42万余元。2018年4月20日,公安民警依法对王X经营的某玩具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待售的假冒“小猪佩奇”牌毛绒玩具370余个,经鉴定货值金额为三千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X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X构成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王X对定罪无异议,但对量刑不服,遂委托李伟明律师在二审阶段为其提供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核心在于:被告人王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是否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李伟明律师在全面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后,确立了以“争取缓刑”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律师指出,首先,本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类型犯罪,与造成人身损害或公私财物巨大损失的暴力、恶性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其次,王X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最后,王X具有强烈的悔罪意愿,愿意主动全额缴纳罚金,以弥补其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王X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完全符合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李伟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对王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王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意见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将一审判决中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王X成功避免牢狱之灾,得以在社会上改造并回归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