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伟明律师代理王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获改判缓刑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李伟明律师 在线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李伟明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辩护策略制定能力。面对一审实刑的不利局面,李律师精准切入“缓刑适用条件”这一核心焦点,通过深入剖析案件的经济犯罪属性,论证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同时,李律师积极指导被告人及家属主动缴纳罚金,将“真诚悔罪”转化为实际行动,极大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在二审中,李律师逻辑严密,成功打动法院,实现实刑改判缓刑,充分体现了其深厚的刑法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自2017年2月起,被告人王X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假冒“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并在其实际经营的某玩具店内进行对外销售。在经营期间,王X向李某销售假冒“小猪佩奇”牌毛绒玩具共计4万余个,涉案销售金额高达42万余元。2018年4月20日,公安民警依法对王X经营的某玩具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待售的假冒“小猪佩奇”牌毛绒玩具370余个,经鉴定货值金额为三千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X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X构成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王X对定罪无异议,但对量刑不服,遂委托李伟明律师在二审阶段为其提供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核心在于:被告人王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是否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李伟明律师在全面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后,确立了以“争取缓刑”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律师指出,首先,本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类型犯罪,与造成人身损害或公私财物巨大损失的暴力、恶性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其次,王X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最后,王X具有强烈的悔罪意愿,愿意主动全额缴纳罚金,以弥补其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王X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完全符合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李伟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对王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王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意见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将一审判决中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王X成功避免牢狱之灾,得以在社会上改造并回归正常生活。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伟明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李伟明律师
13713201****0387 执业认证
  •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 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金石大厦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自2017年执业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掌握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及技巧,尤其擅长经...
  • 185 6051 8567
  • 1856051856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