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左某与程X(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多次向原告袁某借款,金额分别为4万元、2.2万元、六千余元、2万元及五千元。2018年3月27日,原告袁某为二被告担保借款,后被某法院依据(2018)某法民初字第326号裁定书划扣6.31万元。上述借款及划扣款项合计15.61万元。经双方核算,二被告向原告袁某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月息1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二被告均予以拖延。原告袁某遂委托付文杰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3.38万元(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起算至2025年9月25日,后续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至清偿完毕),并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及生效要件是否具备,特别是前期多笔借款及担保划扣款项转化为借条本金的合法性与准确性;二是二被告作为原夫妻关系,对该笔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及还款意愿;三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二被告对上述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同意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主要就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协商。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左某、程X自愿返还原告袁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3.38万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9月25日,后续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2025年10月5日前支付5万元,11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2月5日前支付13.38万元;二、如二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余元,由二被告自愿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