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龚某甲与被告某公司、万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龚某甲诉称,其承接了涉案工程中的泥土清运及石子铺填等部分施工,工程价款为1.2万余元。原告完工后,被告万某未支付报酬,故诉请二被告偿付报酬1.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被告某公司答辩称,涉案工程与其无关,万某系其物业人员但无权承揽工程,原告也未与其沟通,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万某未作答辩且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施工期间,万某系某公司的物业工作人员。案外人某电器公司租用某公司厂房,为停车方便欲修整泥地并铺填石子,便找万某承接该工程。后万某将泥土清运及石子铺填等部分分包给原告龚某甲施工,价款为1.2万余元。某电器公司已按万某指示将涉案报酬2万元支付给万某妻子惠某。原告完工后将工程量清单通过微信发给万某,万某未提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龚某甲与被告万某之间是否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及报酬金额如何认定;二、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逾期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关系的系被告万某,原告完成工作后万某理应支付报酬,且万某对工程量未提异议,故确认报酬为1.2万余元。针对焦点二,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焦点三,根据微信记录,原告于2024年4月11日催讨报酬并提供清单,法院认定以2024年4月12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某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报酬1.2万余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龚某甲报酬1.2万余元及自2024年4月12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报酬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龚某甲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负担3元,被告万某负担一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