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履职肇事,认定平台连带责任,否定保险特别约定免责,全额赔付20余万元
承办律师: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 贺鹏律师
案件详情
夜晚,外卖骑手B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与G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G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全部责任,G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G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眼、牙、颈、头多处损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伤残。G因伤无法工作,且需扶养年迈老人、残疾子女及未成年子女,遂委托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贺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B、外卖平台运营公司、骑手管理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外卖骑手执行配送任务时致人损害,平台运营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合同为由拒赔部分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认定?
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取证据,充分论证了以下核心观点:
1、骑手与平台公司构成事实用工关系。骑手通过平台APP接单,配送路线、时间、服务标准均受平台算法管控,报酬来源于平台派单,平台作为配送行为的品牌展示方和最终获利方,对配送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利,外卖配送系平台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平台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保险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单方拟定免责条款,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未举证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
3、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法支持。老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孩子残疾、未成年,均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法院最终采纳了贺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G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平台运营公司与骑手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免除相应责任)。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致人损害纠纷,涉及平台用工责任、保险格式条款效力、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等多个疑难法律问题,贺鹏律师凭借多年保险行业从业背景所形成的扎实法律功底和细致的证据梳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面赔偿:
1、突破平台“甩锅”抗辩。平台公司辩称其仅为技术服务提供商,不参与骑手管理。贺鹏律师从算法控制、品牌外观、收益归属等角度,论证平台对配送活动享有实际管理权,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2、打破保险‘特别约定’壁垒。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排除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贺鹏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全额赔付。
3、维护弱势群体权益。G因伤致残,家庭负担沉重。贺鹏律师积极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最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救济途径。
4、实现案结事了。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避免了执行难问题,G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贺鹏律师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执着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也为同类新业态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有益的裁判参考。
